近日,人民日報社《民生周刊》獨家報道了我校楊德勇教授、研究生代海川的文章《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問題及建議》,現全文轉載如下:
今年,在經濟下行和新冠肺炎疫情的雙重影響下,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極其困難。
為使其成為農村金融市場中治理有效、內控嚴謹、科技先進、風險可控、扎根“三農”的重要金融機構,農信系統的改革也進入關鍵時期。
2003年以來,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重大進展,作為服務鄉村振興戰略的農村金融主力軍,其資產規模、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均有了明顯改善。
但是,仍然存在管理體制僵化、創新能力不足、科技水平較低等突出問題,亟須進一步深化農信機構的改革。
產權改革作為農信系統改革最重要的一部分,是未來農信社健康發展的基礎。從組織形式上來看,大部分農信社已經改制成了農商行,由非營利性的合作金融變成商業化的股份制機構。截至2019年6月,全國共組建了1423家農村商業銀行。
從法人治理上來看,改制后的農商行擁有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,發展規模較大,而大部分農信社內部控制制度依然存在較大問題,缺乏權力制衡。同時,農信社的管理主體眾多,多方利益博弈下,限制了農信社的發展。
因此,厘清我國農信社歷次產權改革中存在的問題,更有助于提出針對性的解決方案,促進農信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中更加擔當有為。
歷史遺留問題
農信社從產生至今,一直貫徹落實國家政策,以服務“三農”為己任。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,農信社作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,經過多次產權改革和組織形式變遷,大都由合作制轉變成了股份制,經營目標也由非營利性逐漸向商業化轉變。
在經濟發達地區,改制后的農村商業銀行發展較好,區域競爭力逐步提高。在經濟落后地區,改制成農村商業銀行后卻沒有得到有效發展,主要原因是改革中歷史遺留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,省聯社沒有充分發揮其管理服務的作用。
第一,所有者缺位和其他主體越位并存。
農信社成立之初,就是以合作制經濟的基本原則為基礎,農戶通過認繳股金進而成為農信社的社員,也確立了入股農戶是農信社所有者的地位。但在實際經營管理中,農戶作為資本的所有者卻被置之度外,地方政府和農信社的內部利益集團則控制農信社的一切活動,出現了管理權和所有權分離的現象。
改制后的農信社大都保留了縣域一級法人的地位,管理主體和監管主體較多,也就是說,農信社現行的產權是不清晰的。
因此,從理論和實踐的角度來看,用標準的合作金融制度來安排農信社產權已經難以奏效。從國內農信社發展趨勢來看,股份制、商業化是未來農信社發展的方向。
根據現代企業契約理論,農信社具有典型的市場契約性質。也就是說,農信社產權制度安排應該遵循“契約性”邏輯,由信用社股東、儲蓄者以及人力資本所有者(包括管理者和職工)共同享有農信社的實際占有權和控制權,而省聯社或縣(市)聯社僅充當服務角色。
因此,在安排農信社產權制度時應按照契約性邏輯,充分考慮上述三者的權益,才能保證真正的所有者不缺位,其他主體不越位。
第二,農信社的內部組織治理結構殘缺。
目前,我國農信社內部控制體制依然存在較大缺陷,內部管理極其混亂,權力之間缺乏制衡。
首先,“三會”職能沒有得到真正發揮,在信用社重大決策上,缺乏公平合理的表決。
其次,大部分農信社的社員代表大會形同虛設。名義上,社員代表、理事、監事和高層管理員的任免,一般要通過社員代表大會審核通過,但多數只是一種形式和過場。而這些人員的任免通常是由上級部門、上級領導和某些慣例約定決定的,只體現了少數人的意愿。
最后,農信社的理事長和信用社主任大都是由同一人擔任,權力過于集中,由此導致農信社的經營管理層對社員代表不屑一顧。由于農信社理事長和主任是同一人,自然不能通過理事會對其進行任免,這樣一來,農信社的“三會”徒有虛名,內部治理結構存在較大問題。
第三,農信社的職能定位依然混亂。
近年來,政府一直強調農信社的業務定位要以服務“三農”為主,從這一角度來看,農信社似乎是帶有政策性的金融機構,每年為政府發放的惠農補貼就有好幾十萬筆。這大量占用了農信社的運營資源,由于農村的儲蓄以定期存款居多,活期較少,從而提高了農信社的運營成本。
既然是政策性金融業務,但政府的補貼卻微乎其微。在市場生存法則下,農信社又必須開展商業性金融業務。隨著大型商業銀行在城鎮的網點機構越來越多,農信社的信貸業務被大量擠占,造成農信社的經營狀況每況愈下。
因此,農信社的定位不清使其在兩難之下生存面臨困難,對未來自身的發展和戰略計劃的制定帶來很大困擾。
第四,農信社的監管主體不明晰。
目前,農信社的監管主體主要包括省聯社、地方銀保監局和央行基層機構,這些監管機構在利益博弈下,給農信社帶來極大困擾,嚴重制約了農信社的健康發展,造成一放就亂、一管就死、管理混亂的現象。
在未來改革中,如果不理順農信社的監管體系,平衡好各方的利益,農信社依然會面臨很大的發展障礙。
五點政策建議
第一,明晰農信社現有產權關系,妥善處理歷史包袱。
首先,與成立之初不同,隨著農信社的發展壯大,他們需要更加充分的自主經營權。因此,省聯社應該減少對基層農信社的行政干預。
其次,面對外圍環境的不確定性,進一步完善農信社的資本結構,利用內源性或外源性,自上而下補充資本,以增強抗風險能力。
最后,對資不抵債、經營困難且難以撤銷的農信社,先用自有資金沖抵歷年財務虧損,并采取轉換機制、增資擴股、政策扶持等多種措施逐步消化,充分保障股東、儲戶及人力資本所有者等產權主體的合法利益。
第二,構建新的產權關系,完善法人治理結構。
目前,農信社需要的是一種股東適合、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。通過引入國有資本和優質的戰略性中小股東,優化股權結構,充分發揮社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應有的作用。同時,根據農信社自身情況,建立完善的內部組織制度,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,進而提高農信社的支農績效和經營績效。
第三,因地制宜,確定農村信用社的組織形式。一是在沿海發達地區和大中城市郊區,符合條件的農信社可進行股份制改造,組建農村商業銀行、農村合作銀行等銀行類機構。在不偏離支農業務下,可以進行商業性信貸業務。目前,大部分省份農商行改制已經基本完成。
二是在中西部欠發達地區,不具備條件的繼續實行過去的兩級法人體制,重點在于支持當地農村經濟發展。
三是采取有效措施,通過降級、合并等手段,加大對高風險農信社兼并重組的步伐。對少數嚴重資不抵債、機構設置在郊區、支農服務需求較少的農信社,可考慮按照《金融機構撤銷條例》予以撤銷。
第四,完善省聯社管理體系和組織框架,突出省聯社的服務職能。
無論怎么改革,省聯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視的。一方面,可以考慮按照省聯社的業務職能,將行政管理移交給地方監管機構,充分發揮省聯社的依法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,從而避免多方利益博弈下,制約農信社的自主創新能力。
另一方面,通過農村經濟主體的適度參與,弱化地方政府對農信社的干預。在合理運用貨幣、利率和稅收等政策的基礎上,逐漸形成地方政府和農信社之間聯動發展的要素推動機制,進而優化農信社行業管理體制。
第五,擁抱金融科技,推動農信社數字化轉型。
隨著金融科技的不斷發展,數字金融產品層出不窮,區域競爭力不斷提高,而全國大部分農信機構相對弱小,數字化轉型中的各種成本是其無法承受的。因此,省聯社要充分發揮其服務職能。
首先,科技人才是農信機構數字技術發展的基礎,省聯社要充分發揮在招募人才和培訓人才等方面的積極作用。
其次,省聯社要積極推進數字化平臺建設,幫助轄內農信機構搭建一個平臺系統。同時,積極撮合金融科技公司與轄內農信機構進行合作,進而提升農信機構的數字化能力。